转载:工程变更导致清单数量调整时,其单价是按整体建设项目中的最低价调整,还是按单位工程中的最低价调整

发布时间:2025-05-22

         原创 周公子教授 周公子的造价时代 2025年05月22日 10:31 江苏


         话说工程变更导致价款调整的三原则,大都会这样约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错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偏差或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计价并根据中标价(扣除暂定价、暂列金额及其所涉的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对招标控制价(扣除暂定价、暂列金额及其所涉的施工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后报发包人,经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后执行。

          问题就在于,有的工程项目中有很多单项工程,单项工程里也会有很多单位工程,如恒河中所有沙数,如是沙等恒河,难免同一个合同中不同的单体之间,会出现完全相同的清单,但是合同单价却不一样。

        因此,执行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时,应该以哪个为准?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4.1.4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

      根据24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就是说即使不同单体之间出现相同的清单,也有可能施工条件是不一样的,因此单价也有可能不一样。

       所以,个人仍然坚持认为,基于上述三原则的合同约定表述下,在根据合同约定调整价款时涉及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等情况,应以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实际划分的单位(项)工程为准分别进行调整,而不是跨界操作。

       但是。

       任何情况都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

       很多人意识到了这些相同清单不同单价的问题,却往往无法表述清楚。

       因此如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如单体工程中有相同描述的清单项报价不一致,结算时按最低价执行。那就按单体中的最低价执行。

      因此如合同约定在工程结算时如合同中有相同描述的清单项报价不一致,结算时按最低价执行。那就按合同中的最低价执行。


<返回>